简介:现实生活中,小三和元配是不容水火的关系。常常再次发生男方未婚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作为遗产承继给小三。此时,男方的不道德否合法?小三否拥有合法继承权?小三和元配之间的财产继承权究竟归谁?本期大律师网以案例的方式,为您答案此类问题。现实生活中,小三和元配是不容水火的关系。
常常再次发生男方未婚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作为遗产承继给小三。此时,男方的不道德否合法?小三否拥有合法继承权?小三和元配之间的财产继承权究竟归谁?本期大律师网以案例的方式,为您答案此类问题。
基本案情 1980年9月10日,同住梧州市的刘某A与张某注册成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因性格不合,夫妻俩从1996年开始离婚,期间没办理再婚申请。离婚后,刘某A与刘某B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期间两人没生育也没领养子女。
2015年4月5日,刘某A病故。纠纷也因刘某A留给的房产归属于而产生。
原本早在2006年刘某A所在单位的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其先后缴纳集资房款9万余元。于2010年与单位签定购房协议,2015年办理了该房屋产权权属证书。
为了防治日后的争议,刘某A于2013年11月6日自书《遗书》,回应房产的归属于以书面形式确认下来。刘某A病故后,刘某B协同张某处置完了刘某A的身后事,之后与张某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事,但她们不做到正面回应。鉴于刘某A有一封《遗书》,里面详尽解释,由于该房产是和刘某B联合出资,50%的产权都由刘某B所有。如果一方有任何以车祸,该房产产权由另一方全部所有。
为此,刘某B一纸诉状将张某及其两个女儿诉至梧州市人民法院。法院裁决 法院裁决,刘某B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未予反对。对刘某B依据《抵押证据》主张其与刘某A联合出资出售本案讼争房屋,因其没获取明确的缴纳房款的票据凭证,依法未予反对。
对刘某B与刘某A之间否不存在借贷、抵押关系,科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不作处置。案件分析 本案科个人财产承继纠纷,首先应该确认遗赠人刘某A生前立功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予刘某B否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个人财产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再次发生效力的法律不道德。
遗赠人刘某A立遗嘱时虽不具几乎行为能力,遗嘱也是他的现实意思回应,且形式上合法。不过,刘某A与张某是成婚多年的夫妻,本不应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相互心目中、相互认同,但刘强却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刘某B长年同居,其不道德既违反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背了禁令有未婚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科违法行为。
夫妻有互相承继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张某不应拥有承继刘某A遗产的权利。
刘某A与刘某B长年同居,刘某A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予与其同居的刘某B,实质上褫夺了其妻张某依法拥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赠人刘某A所立书面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合乎遗嘱正式成立要件,该遗嘱不应科违宪遗嘱。
刘某A基于其与刘某B的同居关系而议定遗嘱将其遗产和归属于张某及其两个女儿的财产赠予刘某B,以合法形式变相褫夺了张某等人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赠人刘某A的个人财产不道德不应科违宪民事行为。深度分析 一、元配的角度 《继承法》是整个民法体系中的一部法律,也必须遵从民法中标准化的原则。“强迫、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谓”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法院在裁判案件的时候首先应当以法律规则来定案,在所求了规则又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才容许用法律原则定案。
首先,遗产是公民丧生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立遗嘱人不能处分其个人财产。根据《继承法说明》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归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不应确认违宪。所以,在立遗嘱人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是违宪的。
其次,遗产是公民丧生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不是所有和被继承人有关的财产都归属于遗产。再度,遗产应当是在被继承人丧生的时候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早已赚到的、赠予他人的不出遗产的范围。最后,虽然法律规定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但本案的遗嘱因为违背了公序良谓原则判处违宪。二、小三的角度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遗嘱权利,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且法律明确指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件中,刘某A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让小三承继到他的合法财产,是不受法律维护的。
有可能在很多人显然,小三插足别人的婚姻家庭,归属于不道德的不道德,没资格取得遗产的继承权。笔者指出,婚外同居是违反了公序良谓,但是赠送并没侵害社会公益,只是违反了其未婚的利益。而且《中国立法法》规定了"特别法高于一般法"的原则,婚外同居不会会造成遗嘱继承违宪,不应按照特别法《继承法》的规定确保遗嘱人的遗嘱权利,而不是让我们的传统道德理念来左右。
道德的问题转交道德,法律的问题转交法律,误解法律与道德只不会阻碍审判的结果。婚外情、包二奶这种情况可以通过道德来指责,但是无法拿法律来介入他人合法处置自己私有财产的权利,也无法褫夺二奶赠与的权利。只要遗嘱人不是"目的答谢其符合自己的性欲或目的要求或强化这种两性关系的之后",这样的婚外同居所引发的赠遗就不违背公序良谓。因此,“小三”可以根据遗嘱继承财产,如果没遗嘱则没继承权。
三、那么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承继顺序为个人财产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中法院最后裁判首先驳斥了原告的诉请,也确认了遗嘱的违宪。遗产的分配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展开,如果被继承人还有父母的话,就由其妻子、养子、父、母四个人平均分配。
法定继承的顺序为: 第一顺序:未婚、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继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承继,第二顺序继承人不承继。
没第一顺序继承人承继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承继。每个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权公平。
子女,还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时隔子女。父母,还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时隔父母。兄弟姐妹,还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饲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时隔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奉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生活有类似艰难的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该不予照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联合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者较少分。继承人协商表示同意的,也可以失衡等。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赖被继承人抚养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他们必要的遗产。法律也在道德之内,归属于低于的道德范畴,就是道德的底线。
认同死者意愿是对的,但这个认同的前提条件是要合法。本案中立遗嘱人长年与他人同居,早已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心义务。又将妻子承继的房产,背叛后获得的买房款赠予给自己的情人 ,的确在道理上就说不过去。
法官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序良谓原则不予裁判,是十分突破性的案例。如果知道想要将自己的财产赠予他人,最差的方式应当是在世的时候,确保了控制权,也确保了自己需要去实行,当然明确赠予的方式建议和专业的律师交流,确保赠予不道德的合法有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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